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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自治州烟花爆竹和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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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昌州政办发[2006]072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州、县(市)设置煤炭工业管理局的实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对自治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对自治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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