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随着近几年全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对燃放烟花爆竹由“禁放”改为“限放”,广大市民也十分关注这一热点问题。在今年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部分市人大代表提出将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改为“限放”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此列入2006年我市地方立法计划。近期,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经过多次调研论证,起草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而后又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城区部分乡镇(街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  为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扬民主,集中民智,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使此项立法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06年5月1日至5月15日,在此期间,广大市民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邮箱fzfzb@sina.com。
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截止后,我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所收到的建议和意见。
特此公告。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  附:
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