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承办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