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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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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  
【发文字号】 市委〔2006〕7号
【发布日期】 2006-04-28
【实施日期】 2006-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

 

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市区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浙中城市群内核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涉企办事效率

  1、规范行政许可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法制办等部门,对市区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格界定行政许可项目范围,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项目一律取消,禁止自行设定许可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审批明令取消的许可项目。对继续保留的许可项目,明确标准,规范程序,禁止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之外设立前置条件或将后置条件前移。

  2、切实下放管理权限。继续对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实行“委托授权、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实行开发区(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和全程代理制等有效办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3、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完善“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作机制,同一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且具备联办条件的,明确一个部门主办,申办人只需到主办部门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部门审批事项需要现场踏勘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一次性踏勘。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全面推行部门审批“一审一核”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制订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

  4、优化企业证照办理和年检(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区企业证照办理和年检、年度复核及年度审验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将商标、广告、合同、法定代表人培训、协会入会和咨询服务等费用收取作为企业开业、年检(审)和证照核发的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其他年检(审)事项一律取消。合理确定免审范围,对连续两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没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以及设立不足半年、无投诉举报的合法经营企业免审,可直接通过年检。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年审、年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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