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 根据国家对城市公交因石油价格上涨给予财政补贴的精神,为保证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营,保障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统筹安排,区别对待。根据各市城市公交企业实际用油数量分配资金。 (二)专款专用,及时到位。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直补的方式,及时、足额拨付到城市公交企业,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营。 二、补贴对象 各市(含部分县级市)城市公交企业。 三、补贴标准 以各市(含部分县级市)2005年城市公交车辆的车辆数和运营里程计算的耗油数为基数,结合实际用油情况及实际提价标准进行补贴,2006年按9.5个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