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安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包括今后法律、法规新设立)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有关服务大厅统一受理办理。 二、经市政府审定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行窗口式办公,对外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在中心之外另行受理、送达。 三、各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窗口的,原则上选派两名以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正式在编人员担任窗口工作人员,其中一人为本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对进驻中心实行集中审批办证的事项,原则上应授权首席代表审批、审签。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具有执法资格。 四、对不需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简易审批办证事项,一律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当场在窗口直接审批办理。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联系督办,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由窗口送达,不得让申请人在窗口和部门之间来回跑。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书面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各承办单位必须在窗口公示办事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信息,免费提供申请、表格范文和一次性告知单。 六、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方式、改进审批手段、缩短审批时限。对那些审批过程相互联系、审批结果相互影响、有关信息需要共享、办理时间较长的行政许可和内部管理事项,应改革创新审批方式,实行联合审批。 七、凡经市政府审定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承办单位因故需撤回单位或有关部门服务大厅办理的,必须书面报请市政府批准。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并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窗口工作。要按照《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的要求,确保市政府审定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办理;要为窗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窗口工作顺利开展。 九、要进一步加强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的检查督促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市经济环境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对集中受理、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行政服务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执行不力的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报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要将各部门、各单位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综合测评的内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进必进,把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高效、快捷的服务平台,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决战工业500亿、推进全民创业创造一个优良的政务环境。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新余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事项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125项) ㈠市公安局(5项) 1、特种行业许可证(含公章刻制、旅馆业等) 2、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储存、购买、运输、销售、使用许可 3、前往边境地区许可 4、核发《爆破员作业证》 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㈡市交通局(5项) 1、水路客、货运输开、停业 2、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 3、渡工资格和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 4、权限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或挖掘公路审批※ 5、权限内公路范围内、建筑控制区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审批※ ㈢市建设局(6项) 1、建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3、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5、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6、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㈣市城管局(12项) 1、占用人行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3、城市排水设施使用审批 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5、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6、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9、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10、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1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㈤市规划局(2项) 1、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