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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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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和规范国有重点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都市国有重点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代表国有资产出资者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向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
  (二)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1.按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各项职权,履行监督职责;
  2.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3.检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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