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都引水一期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6]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武都引水一期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武都引水一期工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都引水一期工程灌区(以下简称武引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的管理,实现武引工程的良性运行,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绵阳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方案》、《绵阳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绵阳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引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按照供水收费、用水交费、不用水不交费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划用水、合同管理,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的办法。 第三条 武引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油市、梓潼县、游仙区、三台县、盐亭县的武引灌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产权明晰,落实主体,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管理体制。 第六条 绵阳市武都引水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武引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取水枢纽、总干渠、涪梓干渠、沉抗水库等大型国有武引工程的管理,向灌区各区市县供水、计收农业水费,并指导灌区各区市县武都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县武引局)做好灌区农业供水与水费计收工作。 第七条 交叉跨境的红岩分干渠和高复分干渠两个中型工程,工程管护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