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对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财政资金的范围: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包括:预算安排的部门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追加经费、超收财力等安排的支出。 二、 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 1、财政资金安排原则。⑴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⑵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⑷集体决策,充分论证,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市委、市政府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 2、财政资金预算按照先吃饭、后建设的顺序编制。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市级预算内外、政府性基金可用财力,在足额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及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法定支出等必需支出后,剩余部分作为专项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