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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6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2006年修正)
(2003年9月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发布 根据2006年4月2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行政、公安、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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