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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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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宿迁市政府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宿政发〔2006〕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争创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实现旅游强市战略目标,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放开旅游市场  

   1.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放宽旅游企业准入条件,积极鼓励旅游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市级权限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2.降低注册门槛。新建旅游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予以注册;对从事旅游咨询、培训、中介服务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旅游企业可申请冠省名。 

  二、土地出让金先收后奖

  3.凡利用荒山、荒坡、荒水建设旅游项目,规划达到政府要求,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新建旅游饭店,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新建、扩建、改建旅游景区项目,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6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80%奖励给投资者;投资额达8000万元以上的,新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全额奖励给投资者。凡开发高层建筑(8层以上)面积占总开发建筑面积60%以上的,成交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奖励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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