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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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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青价费[2006]65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依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及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增医疗技术新医疗项目新医用材料评审委员会及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部分医疗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成本核算,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了相应的项目价格及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现将确定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下发给你们,现行项目中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2006年4月29日


2006年新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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