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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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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财企【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2006-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变更问题。
  1、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
  2、机构申请变更备案时,应提交变更备案申请书、备案表、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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