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咸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卫生创建、全民除害防病和执法监督检查并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是指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养成文明卫生习惯,改善卫生条件,减少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公民健康水平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每年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应当遵守本办法,承担所在地和责任区的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坚持除害防病,自觉纠正和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第二章 爱国卫生组织职责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三)督促落实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社区)活动; (四)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五)组织动员全市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开展除“四害”(鼠、蚊、蝇、蟑螂)、讲卫生、树新风、改陋习活动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六)组织实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爱国卫生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对健康危害因素采取综合干预措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爱国卫生执法监督检查和评比; (八)组织评比、表彰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社区)、卫生城镇、村。 第七条 各级爱卫办要负责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拟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措施,协调各部门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能。 第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本级爱卫会的职责分工,主动开展爱国卫生常规工作和爱卫会统一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 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按照各自职责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