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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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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6〕53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汕府〔200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积极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汕头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就业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以发展促就业再就业,坚持把促进就业再就业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体制转轨期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地劳动力来汕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十一五”期间,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培训促进就业、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6万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4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
  (三)发展经济,调整结构,努力扩大就业容量。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汕头港口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的优势,大力发展工业,发展县域经济,加快小城镇发展,特别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各区县政府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
  1、发展工业,扩大就业容量。大力推动大型项目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的发展,拉动就业的增长,使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2、发展第三产业,开拓就业岗位。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鼓励发展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
  3、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拓宽就业渠道。积极发展民营经济,特别是就业数量大的私营、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准入条件、投融资、税收、技术服务、市场开发、信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4、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机制,促进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二、贯彻落实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通知》和《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需再就业的人员。
  3、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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