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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山西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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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6〕9号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山西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晋政发〔200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我省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工作进度分别下达,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部署工作。
  2006年,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的部署,结合“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2006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0%;
  财政总收入增长15%;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
  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2%,其中出口增长12%;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长25%;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以内;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
  城镇新增就业岗位40万个;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5.6%;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量下降10%。
  为实现2006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预期目标,全省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八届七次全会的部署,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上下功夫,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上下功夫,在调整经济结构上下功夫,在转变增长方式上下功夫,在推进城乡协调上下功夫,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下功夫,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确保“十一五”第一年开好局、起好步。
  一、务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
  积极推动焦化、普钢、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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