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丽水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丽水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组成员。作风严谨,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有较强的代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其撰写的《以租赁形式抵偿债务,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案例,在2018年度丽水市“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