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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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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彬 时间:2016-11-19 01:02 点击量:683 |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某,在深圳。因本案,于201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42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7月9日6时许,被告人丘某携带购买的毒品到本市罗湖区宝安南路佳园酒店529房进行吸食。后重新登记入住530房,期间与其女友吴某某因二人分手的事情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摔砸该房的物品,后被酒店工作人员报案。民警到场后察觉被告人神情异常并搜查该房间,查获存放毒品九小包的烟盒。经鉴定,涉案毒品净重11.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丘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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