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返回首页 | 软件中心 | 办案助手
 
晋登森律师
 
律师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 典型案例 在线问答
律师资料
律师姓名: 晋登森律师
电话号码: 13905415461. 18753473758
执业机构: 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714201410799766
Q Q号码:
电子邮件: 13905415461@163.com
联系地址:
在线咨询
 
典型案例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律师首页 >> 法律新闻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法定理由
发布时间:2014-06-20 21:53:23.0

原告常女与被告张男于201152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两个儿子随被告张男生活,常女不支付子女抚养费。20117月原告常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次子抚养关系,并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晋律师受被告张男委托参加诉讼,庭审中,晋律师以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事实根据进行抗辩,同时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体规定。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