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相关的证据,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最终洛阳市西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仲裁庭评议,裁决如下:
1、由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支付申请人胡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2448.09元。
2、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
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3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