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之后,直接去宜阳县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现金10万元,并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即月息1.62%)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