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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解吸收犯概念、特征、范围及其他犯罪的区别
作者:张敬辉   时间:2024-04-11 00:43   点击量:83

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解吸收犯概念、特征、范围其他犯罪的区别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性质、能够单独成罪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中一个犯罪行为的吸收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 吸收犯必须是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一个犯罪,就谈不上数行为之间的吸收问题。
2. 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便不可能形成吸收关系。
3. 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所谓吸收关系,是指其中危害性较大的一个犯罪行为能够将另一个或者数个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吸收进来,使之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对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不再以独立的犯罪论处,而将其作为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所吸收的一种犯罪形态。
吸收犯的存在范围,主要限于事实上有数罪、但其中一罪为另一罪所吸收的情况,包括:
1.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在侵犯同一法益的情况下,重罪吸收轻罪。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又私藏该枪支的,只定盗窃枪支罪,因为盗窃枪支罪重于非法持有枪支罪。
2. 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又使用暴力抗拒缉毒的,只定运输毒品罪,因为运输毒品罪是实害犯,而妨害公务罪是危险犯,故运输毒品罪吸收妨害公务罪。
3.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只定盗窃枪支罪,因为盗窃枪支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被杀人这一实行行为所吸收。
在吸收犯中,被吸收之罪由于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不再以独立的犯罪论处。吸收犯以吸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并以吸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重罪论处。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
1. 吸收犯中吸收行为与被吸收行为必须具有吸收关系,且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而牵连犯中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通常要求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 吸收犯的数行为通常属于事实上有数罪、处断为一罪的情况,而牵连犯则属于处断的一罪,事实上也可能是一罪。
3. 在吸收犯中,被吸收之罪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不再以独立的犯罪论处。而在牵连犯中,即使被牵连之罪(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也仍要以独立的犯罪论处。
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在于:
1. 连续犯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而吸收犯则是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的情况。
2. 连续犯的数行为具有连续性,且触犯同一罪名,而吸收犯的数行为不具有连续性,且触犯不同罪名。
3. 连续犯属于处断的一罪,而吸收犯则属于事实上有数罪、处断为一罪的情况。
吸收犯与结合犯的区别在于:
1. 结合犯是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而吸收犯则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只是根据数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而将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只定一个罪名。
2. 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独立的新罪,因此,数个原罪名不再存在。而吸收犯则是将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只定一个罪名,被吸收的犯罪行为的罪名仍然存在。
总之,吸收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认定难度。因此,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因素,并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同时,也需要注意吸收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区别和联系,以避免认定上的混淆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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