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联系方式13391730991或者13261996547,微信分别同号。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讲解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犯罪既遂后,行为人为隐匿、确保犯罪所得利益,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利用、处分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在刑事法律中,对这类行为一般不单独定罪处罚,而是将其作为前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种规定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重点,以及对于犯罪后行为人态度的一种考量。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被单独定罪,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这类行为往往与先前的犯罪行为紧密相连,是先前犯罪行为的一种自然延伸。例如,盗窃犯在盗窃得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赃物,这种转移赃物的行为本身就是盗窃行为的延续,不应再单独定罪。 其次,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由于它们已经包含在先前犯罪行为的评价之中,因此再单独定罪会造成重复评价,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此外,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还体现了行为人对于犯罪后果的一种态度。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隐匿、转移犯罪所得,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相反,如果行为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表明其有悔罪表现,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准确把握“事后”的时间界限。一般来说,“事后”应当是指犯罪行为既遂之后,而不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或者犯罪行为未遂之后。这是因为犯罪行为既遂之后,行为人才有可能获得犯罪所得,进而实施隐匿、转移等事后行为。 其次,要准确判断事后行为与先前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事后行为与先前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逻辑联系,那么事后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单独定罪处罚。例如,盗窃犯在盗窃得手后将赃物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这种出售赃物的行为就与盗窃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单独定罪处罚。 最后,要注意区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与帮助犯、共犯等犯罪行为。帮助犯是指在他人犯罪前或者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人,而共犯则是指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这些犯罪行为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应当予以严格区分。 总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外延,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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