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15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如果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停产或者破产,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从而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犯罪。
2.参照2002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6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