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准。行为人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虽有失职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但尚未达到“重大”的程度,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渎职侵权立案标准》在“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前,审判实践中把握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上述立案标准可以作为参考。
2.划清本罪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前者只能由过失构成,后者则由故意构成。(2)犯罪形态不同。前者是结果犯,客观上必须具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成立犯罪;后者则是行为犯,只要伪造了检疫结果,即构成犯罪。徇私舞弊而故意错误出证的,可构成刑法第413条第1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是出于徇私动机的,可构成其他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