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常常受虐待;有的甚至“撕票”(将被害人杀害)后再勒索财物;但也有的绑架完就后悔了,还主动放人。而刑法对本罪设定的刑罚只有两个档次,刑罚档次太少,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案件的实际需要,因而《刑法修正案(七)》决定增加一个刑罚档次:“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而将本罪的量刑档次由两个改为三个,法定最低刑由10年改为5年。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3、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4、慎重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同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绑架应否和如何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绑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按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16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如果仅仅参与了绑架,而没有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即没有实施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的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在绑架过程中参与了“撕票”,即参与实施了杀害、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人犯霏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