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处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价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权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在《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通常的称谓是客户保证金。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法》还将“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行为确定为“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即证券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