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一)、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应当明确,一切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从司法实践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情况比较复杂,对这种行为不能一概追究刑事责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如果被拐卖的妇女与收买人已经结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可以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认为是犯罪,因而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三)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1)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2)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四)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