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公民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的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构成每一个个体公民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而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公民姓名权的客体。姓名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改名权。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名一般由父母选定,当自然人有识别能力时,也可自己选定姓名。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3、改名权

改名权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也称为姓名变更权。,自然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应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对此,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

对于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