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在其死亡后按照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相同内容的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