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因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诉请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四项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而且因此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