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基于当事人间的法律行为而产生。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就属于法定的概括转移。本案由规定的只是合同概括转移,即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依据原合同享有的债权债务通过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移转范围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原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事项签订的合同,就是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含了债务转移,故也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包括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也适用于概括转移,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