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垄断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掠夺定价,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拒绝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限定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捆绑交易,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5)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差别待遇,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第(6)项,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