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根据法律规范,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
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物权法》第70一74条、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