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以质物向其他人再设定质押。因转质引发的纠纷,即为转质权纠纷,转质权纠纷既包括动产质权转质纠纷,也包括权利质权转质纠纷。在我国现行实践当中,根据是否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我国物权法不提倡转质,也投有禁止转质,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本条规定的原则是,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允许转质,质权人转质的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