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即:①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②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③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④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中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要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即①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②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处罚准确及时的原则。要求做到:一是认定事实清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二是案件定性准确。案件定性不准,处罚无效。三是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处罚无效。四是处罚幅度得当。《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五是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为事过境迁,取证困难)

7、处罚救济的原则.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