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的急迫需要而根据其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给付其一定财物或者立即停正实施某种行为的特殊的执行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以及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但如果申请方最终终审判决败诉,则其受领的先予执行缺乏合法的依据,当然应当返回给对方当事人。如果因其申请而采取的先予执行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