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该罪名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第五条第三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