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当事人为保管人,又称受寄人,其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又称寄托物;交付物品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寄存人,又称寄托人。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其本质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物只是临时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保管合同既可能是有偿合同,也可能是无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