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强迫他人决定、使用、变更姓名;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此外,对死者的姓名权的侵害行为,亦应按此案由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