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回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时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