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请求损害责任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