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第(1)项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