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的规定,因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