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离婚时,一般应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律师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对子女年龄、父母双方的具体状况、带养情况、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1)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四中情形外,一般随母方生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2)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可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并由其抚养权的,若父母一方具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情形之一的,一般应优先考虑子女由其抚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3)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4)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其他因素。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5)子女抚养费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权利。(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