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下设有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和建筑物、搁置物令、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2个第三级案由,对应物件损害责任案件。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物件损害责任的案由作出调整,设置专门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和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对于7个第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形,依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确定。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的区别。相邻关系纠纷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之间在行使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包括了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行为而引起的纠纷。而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是指因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他人通行,造成他人损害,有关责任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而引发的纠纷。这里的损害仅指通行,不包括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而且相邻关系纠纷属于所有权纠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