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它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包括姓和名两个部分,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公民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是特定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谓。姓名的组合,构成每一个个体公民的完整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因而姓名是公民的人身专用文字符号的标记,是公民姓名权的课题。性民权,包括自我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只要有:(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者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相同效果的事实的行为。此外,对死者的姓名权的侵害行为,亦应按此案由受理。应当注意,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书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以当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

与公民拥有自己的姓名相比,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则拥有自己的名称。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在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也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考虑到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是我国法律确认的一类知识产权,《规定》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和“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案由归入“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