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应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民法通则》对公民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作出了规定,但仅承认这些具体人格权还不够,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并已被公认的诸如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等人格权尚未在立法中得到确认:随着人权保护的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考虑,应当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