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是关于扶养纠纷的主要规定,抚养纠纷的种类主要分为两类:
1、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其目的在于保障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扶养义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实现的。夫妻间的互相扶养,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夫妻都有扶养对方的义务,同时,也都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 请求扶养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但是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夫或妻请求的一方因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
2、夫或妻被请求的一方有能力提供扶养;当夫妻二人均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时,一方便不能要求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时,二人的生活只能由子女赡养或由社会进行救助。
2、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纠纷
一般来说,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扶养义务,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才能受法律约定的约束。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
1、兄、姐由负担能力;
2、弟、妹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弟、妹必须是未成年人;
相对的是,弟、妹对兄、姐在具备下列特定的情况下,也是具有抚养义务的:
1、兄、姐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来源的人;
2、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3、弟、妹有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