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的条件
预告登记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按照《物权法》第二十条和《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申请人与义务人首先须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其次,申请预告登记是按照约定进行的,为此,要么在不动产物权买卖协议中,要有预告登记的专门条款,要么单独订立预告登记的协议;第三,法条虽未对预告登记的当事人资格明确规定,但从要求提供的材料中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来看,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须是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转让预告登记的转让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房屋预告登记办理手续 此办理手续仅提供一个参考,具体的操作步骤请参考当地房屋与土地等不动产相关部门的办理流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共有权证书;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 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5.其他必要材料。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4.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共有权证书;5.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收费;5.载入登记簿;6.发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工本费:10元/本。
完成时限(资料齐备)(工作日):6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产权监理所 房地产交易所